最高人民检察院@窃密者拒不认罪,怎么办?
_本文原题:窃密者拒不认罪 ,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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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一件历时多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落下帷幕 。 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 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 , 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W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W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 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上诉 。
工程师离职后带走研发技术申请专利
于某原是上海E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高级产品工程师 , 负责产品研发 。 2014年 , 他辞职离开 , 并很快进入另一家公司——W公司 。
【最高人民检察院@窃密者拒不认罪,怎么办?】于某入职后不久即告知W公司经营管理人贾某 , 他认识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设计图纸 , 可以用于产品研发 , 贾某表示同意购买 。 随后 , W公司向于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 , 而这套设计图纸上的技术信息很快被用于W公司的产品研发 , 研发成功后大批量投入生产 。 之后于某和贾某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 , 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 。
2015年10月 , E公司员工在查询专利时发现 , W公司申请的专利中 , 赫然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 , 专利申请人则是于某和贾某 。 此时 , W公司已将相关产品投入生产、销售 , E公司却因技术秘密泄露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 2016年8月 , 该公司向警方报案 。 由于于某已从W公司离职 , 直到2018年 , 警方经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 。
经鉴定 , W公司的部分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部分电子数据 , 与E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 , W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1200余万元 。
夯实证据突破“零口供”
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 对于检察官提出的许多关键问题 , 于某大多以“不记得”“没有印象”“没有权限”来回答 , 对于那25万元的款项 , 他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走个程序而已 。
该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专业案件 , 面对于某“零口供”的情况 , 夯实证据成了关键 。
承办检察官详细研究了案卷之后 , 首先与E公司沟通 。 据E公司介绍 , 作为高级工程师的于某在该公司任职时有接触许多技术和数据的权限 , 而在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则约定了相关经营技术保密的要求 , 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 , 于某仍然负有保守E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义务 。
之后 , 检察官通过对比于某在E公司内部邮件系统数据和其在W公司办公电脑内的技术信息 , 证实于某曾在E公司接触相关技术信息 , 且在W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实 。
另外 , W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及部分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技术信息是由于某向“外籍人士”购入后带进公司的 , 且于某在工作中拿出过一套含有E公司标记的数据图纸给其他员工参考 。 并且 , 于某提供的所谓“外籍人士”的账户其实是其妻子姐姐的账户 。
2018年11月 , 于某被提起公诉 。
不错漏一人 , 追诉一人一公司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利用E公司的技术秘密牟利的并不只有于某 , 还有W公司 。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 W公司经营负责人贾某始终称其和公司是受于某蒙骗 , 并不知涉案技术系非法手段取得 。
“W公司及贾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成为焦点问题 。 为此 , 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了W公司 , 发现W公司对自身技术秘密有充分的保密措施 , 说明其有一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 且涉案技术信息中含有明显的E公司的标记 , 一般人员就能够识别 。 据此 , 认定W公司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 , 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 , 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明知的情形 。
“W公司和E公司属于同行业 , E公司在业内又有一定知名度 , 且于某从E公司离职后直接加入W公司 , W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技术来源负有更加严格的审核义务 。 ”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 , 犯罪嫌疑单位W公司、犯罪嫌疑人贾某应当知晓于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 仍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9年7月 , 检察官正式起诉W公司及贾某 。 考虑到W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且贾某年届七旬 , 在其认罪的基础上 , 该院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强制措施 , 避免因涉刑事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进一步影响 。 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 , W公司、贾某均自愿认罪、悔罪 , 主动与E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 。 (检察日报 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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