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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盟注意到中新社北京3月7日电 (采访人员 余湛奕)日前 ,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 , 和西安、宁波、北海等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
采访人员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 , 此次试点既是对有关地方探索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 也是为下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必要准备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 , 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 , 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
对此 ,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
负责人指出 , 劳动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 , 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 , 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 , 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 , 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 ,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 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 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 是包括人民法院和工会在内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 。
《意见》对于化解劳动争议具有什么现实意义?负责人表示 , 《意见》的出台和落实 , 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 , 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
一是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 。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 。 即 , 发生劳动争议后 ,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法律规定的部分情况下 ,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提起诉讼 。 上述程序中 ,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不能未经仲裁直接起诉 , 因此 ,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强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 。
二是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重要作用 。 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 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 。 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 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正是因为调解基于自愿 , 才使得调解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 , 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 , 实现劳资“双赢” 。 因此 , 《意见》围绕做实做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 , 对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作出统筹安排 , 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 让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 , 也可以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辅助解决纠纷 。
此外 , 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 ,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 , 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 , 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 。 相比于仲裁、诉讼 , 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 , 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 因此 , 《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 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 , 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
负责人认为 ,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核心要义 , 是要实现纠纷解决端口从诉讼向仲裁、协商的前移 。 因此 ,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 , 也要同步前移 。 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过硬调解员队伍、吸纳专业律师参与、完善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工作发展空间 。 人民法院做好工作协同、技术支持、司法保障 , 确保工会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
【[调解]全总解读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据了解 , 下一步 , 全国总工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 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 , 扎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 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 (完) 【[调解]全总解读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编辑:李玉素】
稿源:(中国新闻网)
【】网址:/a/2020/0307/010news236828.html
标题:[调解]全总解读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