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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 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理规范》) 。 该规范以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为目标 , 紧密结合重整审判实务中的前沿疑难问题 , 在遵循破产重整立法目的以及与破产法衔接的同时 , 对当前重整制度规则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补充 。
2019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 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 , 要积极适用重整程序 , 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 重整制度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对挽救困境企业 , 优化资源配置 ,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为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 ,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 , 北京破产法庭组织专门力量 , 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的规定 , 在梳理总结重整案件审判经验 , 吸收借鉴外地法院先进做法 , 部分采纳学术观点、外国(地区)立法例以及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基础上 , 经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及北京市管理人协会论证后 , 最终出台《办理规范》 。
该规范指出 , 北京破产法庭应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 , 积极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 。 《办理规范》致力于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重整规则 , 也强调规范落地的实操性和实效性 。
「破产重整」北京破产法庭为挽救企业出新招 “预重整”将与重整有效衔接。上市公司重整增多
「破产重整」北京破产法庭为挽救企业出新招 “预重整”将与重整有效衔接。针对上市公司的重整 , 这个办理规范中也提出 , “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 , 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
不过申请上市公司重整的 , 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 , 以及债权人已将申请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 。
上证报报道 , 通过破产重整寻求重生的公司在2019年骤然倍增 。 今年以来 , A股市场上共有48家上市公司涉及破产重整 , 其中有15家的重整主体是上市公司 , 10家公司是针对旗下子公司 , 还有23家的重整对象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2016年至2018年 , 涉及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包括其控股股东或子公司)数量分别为11家、15家和23家 。
近年来 , 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开始上升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 , 该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 分页标题#e#
对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调查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判断 , 也可以通过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出具的有关意见进行判断 。 经过预重整的 , 还可以通过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进行判断 。
完善“预重整”制度
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 北京破产法庭还研究完善了“预重整”程序 。
《办理规范》规定 , 预重整中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一致推荐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 并确立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之间的衔接机制 。 鼓励整合社会力量参与重整 , 通过吸收掌握专业技能、了解市场行情、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重整识别审查、协商谈判、投资人引入等工作 , 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 。
针对目前预重整制度空白和普遍存在的司法需求 , 《办理规范》明确了预重整期间、预重整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义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以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 , 特别是规定了预重整阶段中债务人承担的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 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 , 通过规范预重整程序切实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 。
该规范还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 , 规定庭外重组达成的协议符合重整计划草案要求的 , 可以快速启动重整程序 , 切实提高重整效率 , 降低制度性成本 。 补充规定自行重整模式下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 作为对债务人制定计划草案权利的督促和钳制 , 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多重保障 。
此外 , 这个规范中还明确 , 申请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以及该重整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划分 , 激发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债务人主动性和积极性 , 确保自行重整模式的规范化运行 。
除法定两种管理模式外 , 增加债务人与管理人通过划分职权进行分工管理模式以及具体适用标准 。 规定重整失败或计划变更情况下的处理 , 以及为原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等 , 构建完整的重整程序流程 。 借鉴国外立法例 , 对债权人为控制表决结果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人转让的 , 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 确保程序推进的法治化、规范性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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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破产重整」北京破产法庭为挽救企业出新招 “预重整”将与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