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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 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 , 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 提升市场竞争力 。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 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 , 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 , 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 , 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 , 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 , 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 ,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 。 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 ,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 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 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 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 , 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 , 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 , 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 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 , 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
稿源:(新华网)
【】网址:/a/2019/1026/010news162441.html
标题:「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三 )